定义
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安全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民航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安全隐患。
引用《民航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管理规定》((AC-39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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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要求
对于重大安全隐患,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至少:
(1) 及时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局部或者全部停产停业,并立即报告所在地监管局,抄报所在地地区管理局。
(2) 回溯到 “7.2 系统描述” 环节进行梳理,按照 “7.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 ” 要求启动安全风险管理,制定治理方案。
(3) 组织制定并实施治理方案,落实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应急预案,消除重大安全隐患。
(4) 被责令局部或者全部停产停业的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完成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后,应当组织本单位技术人员和专家灵,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机构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情兄进行评估;确认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向所在地监管局提出书面申请 (包括治理方案、执行情况和评估报告), 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
引用《民航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管理规定》((AC-398-03)
表单
(2)对重大安全隐患除填入安全隐患清单外,还应建立专门的信息档案,包括重大安全隐患的治理方案、复查验收报告以及报送情况等各种记录和文件。
引用《民航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管理规定》((AC-39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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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标准
大型飞机公共运输承运人
| 序号 | 判定标准 | 备注 |
|---|---|---|
| 1 | 在12个日历月内,未按照经批准的运行规范授权和限制,重复违规安排航班运行 | 注1:“重复”指2次(含)以上,下同 |
| 2 | 公司未按照经批准的训练大纲实施训练,出现大面积训练记录造假 | 注2:“大面积”指3人(含)以上、3次(含)以上的类似问题,下同 |
| 3 | 在12个日历月内,重复出现违规使用或者搭配不符合运行资质的飞行员、乘务员、航空安全员、签派员、维修人员和民航安检员 | 注3:“运行资质”包含航卫方面身体要求或者限制条件 |
| 4 | 在运行合格审定过程中,存在故意弄虚作假情况,或者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运行合格证、运行规范和其他批准项目 | – |
| 5 | 未按照规章要求,落实飞机适航性责任,存在大面积维修记录造假 | – |
| 6 | 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品商业运输活动的 | – |
| 7 | 在12个日历月内,重复出现机载设备不满足条件被违章放行 | – |
| 8 | 在12个日历月内,重复出现超出飞机性能使用限制被放行 | – |
| 9 | 运行控制、维修管理等电子化系统因航空公司原因瘫痪或者功能严重降级且1小时内无法恢复 | 注4:航空公司无备份运行控制系统、无备用网络线路、用于搭载运行控制系统的电脑硬件等方面出现问题导致运行控制系统降级(含采用手工计划进行签派放行、采用人工刷新ACARS获取运行监控相关信息等)属于航空公司原因 |
| 10 | 航空公司原因导致不合格的航材在维修工作中被违规大面积使用 | – |
| 11 | 在12个日历月内,重复出现机长和签派员低于运行标准执行或者放行航班 | – |
| 12 | 在12个日历月内,重复出现负责货物操作的人员故意隐载、私拉货物,造成舱单与实际配载不符或者造成飞行操纵困难 | – |
| 13 | 负责货物操作的人员私自装载危险品上机,未按要求进行报告 | – |
| 14 |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负责航空货邮、道口安全检查的人员故意违章操作,造成未经授权的危险品、违禁品装上航空器的 | – |
| 15 | 在12个日历月内,重复出现运行过程中的机组过激行为(如打架、故意损坏应急设备等) | – |
| 16 | 资产负债率达到150%(含)以上,且存在最近3个月拖欠经营租赁飞机租金规模持续增加或者拖欠员工薪酬 | – |
| 17 | 正在被(查封)扣押航空器占比超过公司经批准的运行规范中航空器数量的50%(含)以上 | – |
| 18 | 使用未获得民航使用许可的安检设备;使用未按规定开展验收检测或者验收检测不合格的安检设备;使用未按规定开展定期检测或者定期检测不合格的安检设备 | – |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工作
| 序号 | 判定标准 | 备注 |
|---|---|---|
| 1 | 未依法设置安全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 注8:大型飞机公共运输承运人、小型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输机场或者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其他民航生产经营单位未设置安全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判定为重大安全隐患;注9:大型飞机公共运输承运人、小型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输机场以外的其他民航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判定为重大安全隐患 |
| 2 | 未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 注10:民航生产经营单位缺少单位主要负责人、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分管生产运行或者其他业务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或者生产运行部门安全责任的,判定为重大安全隐患。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因未设立上述岗位或者部门而未规定相应安全责任的,不判定为重大安全隐患;注11: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安全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中3条(含)以上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判定为重大安全隐患 |
| 3 | 未保证安全生产投入,致使该单位被局方评估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 注12:对于在民航企业安全保障财务考核中被评定“不合格”,或者在运输航空公司财务安全监测与航空安全监管联动工作机制中被判定为“特别关注”的企业,可视为其未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由其属地管理局(航司由合格证管理局)组织评估其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
| 4 | 未建立安全管理体系,或者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 注13:特定民航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判定为重大安全隐患;具体判定可参照《民航安全管理规定》(CCAR-398)及其他专业领域关于安全管理体系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要求;注14:特定民航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民航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判定为重大安全隐患 |
| 5 | 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或者外委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和定期安全检查 | 注15: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或者外委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判定为重大安全隐患;注16:民航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境内单位的,民航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承租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判定为重大安全隐患。民航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境外单位的,以当地法律法规以及上级行业监管部门要求为准;注17:民航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民航生产经营单位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承包合同、承租合同中,免除或者转嫁甲方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义务的,判定为重大安全隐患;注18:民航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民航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协议、合同中的要求定期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进行安全检查的,判定为重大安全隐患 |
| 6 | 未制定本单位民用航空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正确实施预案造成严重后果 | – |
| 7 | 未取得安全生产相关证照或者超许可范围开展民航生产经营活动 | 注19:未取得经营许可、运行规范、航空人员执照或者合格证等各类安全生产相关证照从事民航生产经营活动;超出相关证照规定范围从事民航生产经营活动;弄虚作假、骗取、冒用相关证照从事民航生产经营活动均判定为重大安全隐患 |
| 8 | 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证照、关闭的民航生产经营单位,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 – |
| 9 | 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 注20: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包括但不限于飞行记录器、飞行记录本、发动机履历本、用于空中交通管制的双向地空语音通信记录、空中交通服务中使用的监视数据,以及机场重要部位和区域的视频监控等 |
| 10 | 在本单位发生事故时,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抢救或在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逃匿,或隐瞒不报、谎报,或在调查中作伪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 | 注21:对于严重征候或者其他典型事件,可由负责调查的管理局参照本条款,根据调查认定的类似违规行为严重性来判定 |
*引用《 民航重大安全隐患判定标准 (2025 年修订版 )》 *